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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正确的。那么,当你有了证据,是不是就可以随时出手,象电视剧中所表演的那样,在最后关头拿出关键证据,给对方戏剧性的痛击呢?不然。打官司要打证据,打证据还要打举证期限。什么是举证期限?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证据规则”之一,即:证据材料应在被称为“举证期限”(也称“举证时限”)的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才对该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质证;如果逾期不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即使后来交了也是白交,除非对方当事人能谅解你。也就是说,现在不要老以为“有理走遍天下”,手上握有证据材料不一定就万事大吉了,还要注意及时出牌,以免被超时判负。
举证期限怎么确定?一种方式是,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另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指定一个期限,但不少于三十日,起诉一方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计算,被诉的一方自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计算,双方的举证期限届满日期并不一定相同。双方务必将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给人民法院,否则将面临有证不能举的局面。
如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在指定期限内收集和提交证据怎么办?这就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延期。注意,这一延期申请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并且不是无限期的。延期次数最多也只有两次。
与举证期限有关的注意事项还有哪些?要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当事人自己不能自行收集某些证据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某些证据材料可能因时间而发生变化、灭失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保全的话,当事人还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前提出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会进行证据调查收集和证据保全,以致当事人无证可举而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需对某些专门的问题申请鉴定,或者需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则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提出,否则,将丧失相应的机会和权利。
有些当事人不了解举证时限这一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常在开庭前几天才想起去找律师。如果需要收集证据而举证期限已过,则麻烦就大了。因此,建议读者朋友遇到民事诉讼时,要尽快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联系,以获得相应的指导。
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