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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概述
诉讼类文书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案情,根据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要求或答辩的文字材料。
诉讼类文书是广义司法文书中的一个类别。司法文书具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司法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民、刑、行政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这种司法文书,制作机关必须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它的制作依据是法律,它的适用范围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它的主要特征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它的性质是司法公文,不是民间文书。广义上的司法文书外延比较大,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和诉状类文书。
诉状类文书主要有起诉状、申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辩护词和申请执行书虽然不属诉状类文书,但公民在法律活动中也会用到,所以,这里也将其作为民用司法文书一并介绍。
第一章
起诉状
一、起诉状的概念
起诉状又称诉状,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俗称“状子”。从案件的性质上分,起诉状有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三种。
(一)刑事起诉状
刑事起诉状是指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书状。
刑事起诉状所指的刑事案件,不是泛指一切刑事案件,而是指由犯罪行为的受害一方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的自诉案件。因此这种诉状也叫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有一定范围。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还有被害人认为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拒不立案的,人民法院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刑事自诉状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不同的是,前者是以个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称为刑事自诉状。后者是以人民检察院(即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称为刑事起诉书,即公诉。
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是指自诉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状中,自诉人可称作原告人,但被告人不能写作“被告”,只能写为被告人。这就与民事诉状中的“被告”区别开来了。
(二)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又叫民事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法定代理人,为了维护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状。民事案件指一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其范围包括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婚姻案件以及某些行政纠纷案件。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称为原告、被告。
起诉状的主要作用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调解提供依据。通过起诉状,把案件的事实(犯罪事实或纠纷事实)叙述清楚,把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讲述明白,把诉讼的目的和请求提出来,使人民法院了解刑事自诉人或民事案件原告对案件的看法、意见和要求,就有了受理案件的依据和审理案件的基础。提起诉讼必须有诉状,没有起诉状无法打官司。法院受理后,起诉状对于法院审理案件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经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后对其所做出的决议仍有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处分的诉讼书状。
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多,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行政案件:(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权,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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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状的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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