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性质: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理事会单位是在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的领导下,联合司法有关部门力量,专门研究企业、事业经营和市场行为并以其研究成果为企业、事业单位保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专业机构。
第二章
服务宗旨:依据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理事会单位章程,以企业权益为中心,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坚持“有法可依”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
。
第三章
服务理念:“廉洁、规范、公开、依法、高效”是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理事会单位人员应恪守的理念。
第四条
任务:
1、认真履行本会的职责,充分有效地发挥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法律职能,帮助企业、事业排除其所遭遇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协助企业、事业保护其厂名、产品、品牌,商标、知识产权等权益不受侵害;为企业、事业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事业面临的法律问题提供专题咨询、专项论证、专案分析、诉讼代理等全过程服务。
2、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论坛,讲座、研讨、培训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知名、权威人士授课,报告,沟通上下关系,帮助企业及时获得国内外重要的立法、执法信息,反馈企业对立法、执法的意见、要求;帮助企业、事业提高依法治企的能力。
3、组织企业、事业间的信息交流、协商合作,开展企业、事业间乃至境内外、国内外相关行业间的参观互访,帮助企业、事业增进相互了解、提供商机,营造合作氛围。
4、通过商法报,专题和综合报告等渠道,对企业、事业在法制方面遭遇的共性和个别问题,提出法律评析、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通报给司法和行政部门,引起广泛关注,得到公正解决。
5、运用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主办商法报,维护企业、事业合法权益宣扬企业、事业形象、扩大企业、事业产品销售、品牌的社会影响。
第五章
理事制度:本会实行高级制。理事分单位理事、个人特约代表2种。
1、加盟理事条件:在国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各级企业、事业;关心、支持本会法律研究,愿为其作出贡献并将其研究成果运用于本企业、事业经营管理、组织;承认本会实施办法,桉期缴纳会费者;依法经营,遵纪守法者。
2、加盟个人特约代表条件:承认本会实施办法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关心本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
3、理事单位和个人特约代表加盟,须自愿申请会议审核批准。
4、理事如不按期交纳费用的,本中心将下发通知单,在接到通知单10内仍未交纳有关费用的理事单位和个人,立即视为自动退出理事单位,其不在拥有本中心的任何服务项目。
5、理事单位和个人特约代表自退理事之时起,其所利用本会开展的任何事务均与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无任何关系。
第六章
组织: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1、理事、常务理事会分为理事单位个人理事、个人常务理事。
2、理事、常务理事,分为执行和荣誉两种类型,其性质和权利、义务相同。
3、理事、常务理事的任职条件,除应俱备会员的条件外,应是对本会有重要贡献的、具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个人和信誉好、业绩强的单位。
4、理事、常务理事须由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经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审核,按其贡献大小予以聘任。任期三年。
5、理事和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并造成后果的,由本会查实后予以解职。
6、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全权负责。
7、会长由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聘任。其余职务由会长推荐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秘书处审核聘任。
第七章
会员权利:本会会员应拥有以下6条权利。
1、获得本中心理事单位证书,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与本中心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2、免费享受本中心提供的一般性法律咨询。
3、凡有偿服务项目,均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4、免费享受本中心的计算机服务咨询网络。
5、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除享有一般理事权利外,可由本中心授予“中国案与法凋查中心理事(常务理事)单位”铜牌和桌置标牌和会员证书,以利自身权益的保护。
6、理事每年可在商法报免费刊登个人宣传纪实稿1次(限3000字):常务理事每年可免费刊登个人和企业、事业宣传纪实稿1次(限1000字)。
第八章
经费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法律服务的收入和会员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和捐赠。
第九章
本办法实施中,将依据形势的发展,应会员的要求,逐步修改、完善。
中国案与法调查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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